(2017)豫138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法院与赵秋双为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赵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秋双,女,汉族,生于1992年9月22日,住镇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秋双为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