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与宁波市海曙亚弟塑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宁波市海曙亚弟塑胶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5494号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8Y13X5Q。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集士港村。代表人:俞林基,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经营者。被告:宁波市海曙亚弟塑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427647XM。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娣。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诉被告宁波市海曙亚弟塑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负担。审 判 员 孙怡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佳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