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日升民用爆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安市下盖竹石墨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209号原告:永安市日升民用爆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溪路516号(日升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5396346Q。法定代表人:马德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仲,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下盖竹石墨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青水乡大丘村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68621094。法定代表人:钟金发。原告永安市日升民用爆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与被告永安市下盖竹石墨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盖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日升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日升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日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日升民用爆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永安市日升民用爆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