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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恢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宜昌源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源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华,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源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宜昌源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华、李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