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恢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宜昌源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源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华,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源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宜昌源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华、李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