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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桂英、王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水尚源食品商行职员,住。被执行人:王磊,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英与被执行人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