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78无锡宏达特种电机厂与南京宝兰振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宏达特种电机厂,南京宝兰振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宏达特种电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4075975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水月浜。投资人高浩良,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南京宝兰振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52055720H,住南京市建邺区中心商务区H地块紫金西城中心01幢1113室。法定代表人沈有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宏达特种电机厂(以下简称宏达电机厂)与被执行人南京宝兰振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兰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宝兰贸易公司确认结欠宏达电机厂货款117317元,该款由宝兰贸易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17317元;若宝兰贸易公司未按期归还,则宝兰贸易公司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宏达电机厂可就欠款全额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执行;本协议履行后,双方当事人无其它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40元,该款由宝兰贸易公司负担1370元,由宏达电机厂负担1170元,该款已由宏达电机厂预交,宝兰贸易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迳付宏达电机厂。因被执行人宝兰贸易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达电机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8687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宝兰贸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宏达电机厂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查得车辆信息。经向不动产部门调查,未查得不动产信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宝兰贸易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8687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宏达电机厂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