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申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百年、江门市新会区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百年,江门市新会区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百年,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5号4座104。法定代表人:林根德,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百年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百年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办理企业资质年审,所提交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已经过期无效,其已丧失物业管理资质,已不具备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资格。骏景花园业委会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3月23日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合同到期后不续约,于2013年6月2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撤场并办理移交手续,于2013年7月10日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撤场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无权继续收取物业费。2013年7月19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信访局等部门召开工作会议,但骏景花园业委会没有参加会议,也没有征求过业委会意见。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陈百年是否应当支付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的问题。经审查,骏景花园业委会与金沙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后,骏景花园业委会不再与金沙公司续约,并经相关程序与恩威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合同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为稳定小区公共服务秩序,至2013年7月19日,江门市住建局、信访局等部门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在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决定前,业委会、金沙公司应当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沙公司依此继续为骏景花园提供物业服务至2015年8月18日,陈百年作为骏景花园的业主,实际得到公共物业服务,应当支付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17日物业服务费。骏景花园业委会与金沙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重新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金沙公司此后按照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陈百年同样得到公共物业服务,陈百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支付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关于金沙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问题。金沙公司已经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陈百年作为业主得到公共物业服务,金沙公司资质问题不影响陈百年对实际已发生的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综上,陈百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百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季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贤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