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振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振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2220号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三东路农业开发办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职务经理。被告:李振加,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汽贸小区*单元***号。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