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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刘玉双、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刘玉双,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郭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占骜,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刚,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玉双,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韩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亮,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玉双、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已查封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