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南星(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之一(交通银行大厦)第一层。主要负责人:张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饶清亮、戴晓轩,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星(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百信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尤汝池。被执行人:尤丽青,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泽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318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南星(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泽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票据垫款本金余额美元1141731.47元,支付利息、复利以及律师费人民币1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本案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泽乐名下的存款,同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尤丽青名下所有的闽C×××××号车辆和陈泽乐名下所有的闽C×××××号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尤丽青名下位于晋江瑞璟香榭花都1#商场1层、2层、3层,位于晋江福璟花园别墅,位于晋江瑞璟香榭花都3#109店面、3#110店面、3#209店面、3#210店面、3#309店面、3#310店面,位于晋江侨联商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泽乐名下位于晋江瑞璟香榭花都11#108店面、11#109店面、11#110店面、11#208店面、11#209店面、11#210店面。已向财产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也未继续经营,自然人亦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及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梓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