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506号原告:邱某,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曹某,女,汉族,1979年8月14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树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