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63号申请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李某某欠赵某某工资款33078元,医疗补偿费1000元,合计34078元。二、李某某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赵某某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14078元(包含李某某自愿补偿赵某某的医疗费1000元,结清以后双方不再有任何争执)。如任何一期逾期,赵某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