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罗军、程利平与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罗军,程利平,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04行初12号原告:程罗军,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原告:程利平,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文,职务为局长。原告程罗军、程利平诉被告株洲市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罗军、程利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罗军、程利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罗军、程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罗军、程利平承担。审 判 长 刘治国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