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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宣董立与尧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董立,尧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104号原告宣董立,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杜鹏,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尧盼,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现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董立与被告尧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宣董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魏辰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