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科江与杨昌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江,杨昌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644号原告:刘科江,男性,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昌英,女性,汉族,1977年02月1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刘科江与杨昌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科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科江负担。审 判 长 齐永忠人民陪审员 文成都人民陪审员 蒋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