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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登抗与马瑶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登抗,马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173号申请人孙登抗。被执行人马瑶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登抗与被执行人马瑶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国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