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登抗与马瑶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登抗,马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173号申请人孙登抗。被执行人马瑶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登抗与被执行人马瑶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国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