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住所地莱西市长岛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吴暖,主任被执行人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204国道110公里处。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于2017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7]002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002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经查,截至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87718.24元,社会保险费利息0.00元(标准以山东省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社会保险费滞纳金61400.25元(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合计549118.49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缴纳时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核定的金额为准。该通知书已于2017年1月1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抵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财产担保,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抵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7]002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作出的[2017]002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