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颜俊霞、王珍珍等与黄世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俊霞,王珍珍,郭敬,郭亚凡,黄世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814号原告:颜俊霞,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王珍珍,女,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郭敬,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郭亚凡,女,199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黄世强,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颜俊霞、王珍珍、郭敬、郭亚凡与黄世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颜俊霞、王珍珍、郭敬、郭亚凡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俊霞、王珍珍、郭敬、郭亚凡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颜俊霞、王珍珍、郭敬、郭亚凡负担5000元。审 判 长 张志琪人民陪审员 周德伦人民陪审员 冯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