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李春贵、林瑞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李春贵,林瑞金,李春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411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城北路130号天天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490111781J。负责人:陈志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勇,男,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李春贵,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瑞金,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李春旺,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李春贵、林瑞金、李春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