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李春贵、林瑞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李春贵,林瑞金,李春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411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城北路130号天天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490111781J。负责人:陈志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勇,男,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李春贵,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瑞金,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李春旺,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李春贵、林瑞金、李春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