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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王伟春、杨秀凤、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王伟春,杨秀凤,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刘晓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学,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春,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杨秀凤,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法定代表人:李功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王伟春、杨秀凤、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执行人王伟春、杨秀凤、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20097.59元,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案件受理费3050.73元,申请执行费4747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除借款抵押的一户房屋外,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伟春、杨秀凤、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王伟春、杨秀凤、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王伟春、杨秀凤、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