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立会、玄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会,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468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会,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2016年11月28日因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被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代理人杨华,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昆明,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之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立会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黑0184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立会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各项经济损失417611.16元。被告人王立会不服,以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过错及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立会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天鹰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方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牛若男书 记 员 李 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