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申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袁方萍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袁方萍,朱炳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1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岳银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方萍,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系袁方萍丈夫。原审被告:朱炳虎,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再审申请人江苏鼎元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方萍、原审被告朱炳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未通知申请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案涉款项为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蔡腊寿个人所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申请人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再审袁方萍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20万元,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蔡腊寿出具收条,款项打入申请人会计黄英琴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借款人为申请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通过申请人门卫送达开庭传票,审理程序合法。2013年4月8日,申请人公司成立。��腊寿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之后申请人股东变更。股东变更之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20万元,原审被告朱炳虎提供担保。虽然借款收条由蔡腊寿出具,但所借款项打入申请人会计黄英琴账户,因此,该款为申请人所借,申请人应承担返款责任。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雨审判员 姜 国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梦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