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安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威海鑫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安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威海鑫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安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7号618室。法定代表人肖庆娜,经理。被执行人威海鑫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67号506室。法定代表人李志伟,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