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陇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树林边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刘某之妻),住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树林边社。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