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玉声、郭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声,郭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72号申请人薛玉声,男,汉族,住吉林省。被申请人郭从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玉声与被申请人郭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从军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5000元),担保人王金成以其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从军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转移、变卖、藏匿、损毁。二、查封担保人王金成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