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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魏天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魏天红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683号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正毅,该合作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魏天红,男,汉族,农民,甘肃临泽人,住临泽县。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魏天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鹏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