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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葛秀华与张骏、王月霞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54号申请保全人葛秀华,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张骏,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王月霞,女,1964年6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保全人葛秀华与被保全人张骏、王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