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葛秀华与张骏、王月霞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54号申请保全人葛秀华,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张骏,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王月霞,女,1964年6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保全人葛秀华与被保全人张骏、王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