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林凤娣与黎长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娣,黎长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凤娣,女,194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长如,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原告林凤娣与被告黎长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凤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长如支付10600元,原告黎长如将粤A×××××号汽车返还给被告林凤娣。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一份,证明粤A×××××号汽车已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以(2013)肇四法执字第6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现正由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无法将上述车辆交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执行,案涉粤A×××××号汽车本院不能处置,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待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对该车进行处置,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解除对粤A×××××号汽车的查封、扣押,并将车辆退回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