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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住金川区双湾镇某某村。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住金川区双湾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魏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并就剩余借款本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魏某某、魏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0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