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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69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饮酒后驾驶苏A×××××轿车,沿本区湛水路398号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东路和杨村路交汇路口等候红绿灯时睡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9.5mg/100ml。认为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盗窃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