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海成与胡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成,胡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9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邓海成,男,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胡文军,男,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执行人邓海成与被执行人胡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18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的(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忠审 判 员 孙德胜代理审判员 邓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