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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苗XX、刘香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苗XX,刘香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085号原告:张彩霞,女,汉族,住佳县。被告:苗XX,男,汉族,住佳县。被告:刘香卫,女,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张彩霞与苗XX、刘香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彩霞负担。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