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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特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邱健华申请邱六平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健华,邱六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特390号申请人:邱健华,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申请人:邱六平,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代理人:严美玉(系被申请人邱六平的妻子),女,195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人邱健华申请宣告邱六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邱健华称,其系被申请人邱六平之子。被申请人于因急性左侧大脑全部梗塞于2015年11月10日入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后虽经多次康复治疗,但效果并不明显,现对外界事物仍无认知能力,也无任何表达能力,一切行为均受到限制。现家中已再无能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为不耽误对被申请人的继续治疗,需取出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邱六平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邱六平的代理人严美玉称,申请人邱健华的陈述属实,同意宣告邱六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邱六平与严美玉系夫妻,婚后生育独子邱健华。2015年11月10日,邱六平因急性脑梗死入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左侧大面积脑梗塞等,并行“去颅骨骨瓣减压+气管切开+颅内压监护传感器植入术”,出院后先后转入武汉江南脑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分院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启东市中医院康复治疗。审理中,经邱健华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邱六平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8月3日出具通精司鉴所[2017]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邱六平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邱健华出具的被申请人邱六平的病例资料及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邱六平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已丧失了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能力,无法与外界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无法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在涉及与己相关的利益问题上,无法客观地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与想法,目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邱六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