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朱金鸿、赖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鸿,赖小杰,朱丽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鸿,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赖小杰,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朱丽奇,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藤县。本院在执行朱金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小杰、朱丽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除了两被执行人离婚前共有的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拍卖的条件暂不成就,本次执行程序不宜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拍卖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胡海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