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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葛平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葛平香。被执行人:迟庆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迟庆波于2017年8月24日向申请人葛平香交付过付款2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葛平香与被执行人迟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