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月池与王子坤、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池,王子坤,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776号原告:张月池,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子坤,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艳红,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张月池诉王子坤、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月池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490元,申请费1190元,由原告张月池承担。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