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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月池与王子坤、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池,王子坤,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776号原告:张月池,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子坤,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艳红,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张月池诉王子坤、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月池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490元,申请费1190元,由原告张月池承担。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