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贵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贾贵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812号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前进路*号。法定代表人:季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罡,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贾贵英,女,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社区迎宾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贵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