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郑君钧等与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郑君钧,金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756号原告:陈亮,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郑君钧,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平,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陈亮、郑君均与被告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郑君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亮、郑君均负担。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