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闫怀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闫怀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644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海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伟,女,29岁,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职工。被告:闫怀成,男,48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闫怀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