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杨丽花、上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杨丽花,上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呼延金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上官勇战,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杨丽花,女,1989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上官阳,男,1983年9月26日生。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杨丽花、上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司法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控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杨丽花、上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