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胜永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香坊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永,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香坊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0行初111号原告李胜永,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香坊派出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2号。法定代表人崔杰,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振球,该单位民警。本院受理原告李胜永诉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香坊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审查,被告系哈尔滨农垦公安局派出机构,具有对垦区行使县级公安机关部分行政管理权和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职权,因垦区范围内的各类诉讼案件应由垦区各级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胜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 愔人民陪审员 周晓梅人民陪审员 周凤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