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国荣与广德县四季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荣,广德县四季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46号原告:吴国荣,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四季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箭穿村长岗荒坡。法定代表人:吴文富,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荣诉被告广德县四季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吴国荣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方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