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8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陆宝明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姜双剑电动车销售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宝明,南京市鼓楼区姜双剑电动车销售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8321号原告:陆宝明,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姜双剑电动车销售部,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173号门面房。经营者:姜双剑,男,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宝明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姜双剑电动车销售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经履行,原告陆宝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宝明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陆宝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宝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贲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