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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滨与苏仁春、石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滨,苏仁春,石春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967号原告:张滨,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苏仁春,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被告:石春杰,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原告张滨与被告苏仁春、石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白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