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来顺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847号罪犯李来顺,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顺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顺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杨薇、王贺,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海燕、王丽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来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来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罪犯李来顺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来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金融犯罪罪犯,且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执行,且该犯赃款返还不良,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来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