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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发龙与程双标、鄢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龙,程双标,鄢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02民初2026号原告吴发龙,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委托代理人黄中俊、饶龙高,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双标,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鄢晓清,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程双标妻子。委托代理人周新华、谢恒龙,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发龙诉被告程双标、鄢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90667元,合计390667元(此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止,2017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份,被告程双标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5分,原告便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现金1万元,银行转账汇款19万元,共计交付了20万元给被告程双标,因被告程双标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所以被告于2013年6月7日将借款本金2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5万元一并计算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借条》,约定在2013年9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利息后便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鄢晓清系被告程双标之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对程双标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将被告程双标、鄢晓清诉至本院。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程双标、鄢晓清尚欠原告吴发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90667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清款时止);二、原告吴发龙同意被告程双标、鄢晓清在2018年2月15日之前给付借款本息17.5万元,在2018年6月18日之前给付原告吴发龙借款本息17.5万元,原告吴发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三、如被告程双标、鄢晓清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发龙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四、双方就本次纠纷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计3580元,被告程双标、鄢晓清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帅美琴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人民陪审员  武贞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