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卫子华与苏永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子华,苏永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409号原告:卫子华,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苏永贵,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卫子华与被告苏永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卫子华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