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曙光等与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曙光,王冬平,刘满仔,王秋平,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冬平,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满仔,女,1934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秋平,女,1983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王兰,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东安县。王曙光、王冬平、刘满仔、王秋平与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10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王冬平、刘满仔、王秋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王冬平、刘满仔、王秋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王冬平、刘满仔、王秋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