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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文庭、洪长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文庭,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洪长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清山。被执行人洪美良,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程文庭与被执行人洪长提、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洪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石狮市辖区内,且其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