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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岳兵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岳兵,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吴岳兵,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金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岳兵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清 百度搜索“”